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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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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yú)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根據工作安排,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瞭(le)《貴州省關於(y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對《意見》作如下說明。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工程擔保制度的醞釀和誕生,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當時,中建系統的建築工程公司在承接國際項目時,第一次接觸到工程保證擔保這一國際慣例。随著(zhe)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進行的工程項目從國外被引進到國内,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都不同程度地接觸瞭(le)一些運用到工程保證擔保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建築行業行政管理在迅猛發展的工程建設和房地産開發面前,已顯出疲态:合同履約不良現象頻現,工程款糾紛和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頻出。爲瞭(le)加強建築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運用市場手段來控制工程質量風險的工程擔保國際慣例,便向行業和監管部門抛出瞭(le)橄榄枝。2013年2月,住建部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改革與發展若幹意見》,指出将支持工程勘察設計領域的保險産品創新,積極運用保險機制引導工程擔保制度發展。2014年7月,住建部發布《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幹意見》,指出要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質量管理中探索試行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瞭(le)保險在建築領域的應用範圍。2014年8月和11月,國務院相繼發布瞭(le)《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與《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爲工程保證保險提供瞭(le)政策支持。今年6月住建部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号),指出工程保證保險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再次強化瞭(le)保證保險的法律意義,進一步明確瞭(le)相關工作要求。
二、文件起草的依據
《意見》主要依據《國務院辦(bàn)公廳關於(yú)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bàn)發〔2016〕49号)、《國務院辦(bàn)公廳關於(yú)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bàn)發〔2017〕19号)、《國務院辦(bàn)公廳關於(yú)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bàn)發〔2019〕11号)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yú)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号)等文件及全省“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精神起草。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擔(dān)保、履約擔(dān)保、工程質量保證擔(dān)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dān)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設立的工程擔(dān)保機構、保險機構作爲工程擔(dān)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dān)保業務。通過構建全方位的工程擔(dān)保制度,有效提升建設單(dān)位及建築業企業的履約能力,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減輕建築業企業保證金負擔(dān),促進我省建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具體任務
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提升服務效率,方便企業辦(bàn)事,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投資環境,激發市場(chǎng)活力。加強風險防控能力建設,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市場(chǎng)行爲,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五、文件主要内容
《意見》主要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工程擔保作爲轉移、分擔、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措施,作爲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通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推進建築業供給側(cè)結構性改革,激發市場(chǎng)主體活力,創新建築市場(chǎng)監管方式加快。《意見》主要内容包括兩個方面八點。
(一)分類(lèi)實施工程擔(dān)保制度
1.推行保函替代保證金。加快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dān)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於(yú)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築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将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退還。
2.大力推行投标擔(dān)保。對於(y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銷投标文件、中标後在規定期限内不簽訂合同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約擔(dān)保等行爲,将其納入投标保函的保證範圍進行索賠。招标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應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記錄。
3.著(zhe)力推行履約擔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和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工程風險防控能力建設。工程擔保保證人應當不斷提高專業化承保能力,增強風險識别能力,認真開展保中、保後管理,及時做好預警預案,並(bìng)在違約發生後按保函約定及時代爲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責任。建設單位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的,應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檔案。
4.強化工程質量保證銀行保函應用。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é)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é)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dān)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dān)位到期未退還保證金的,應作爲不良行爲記入信用記錄。
5.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應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採(cǎi)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並(bìng)實行差别化管理。對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施工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工程擔保保證人應不斷提升專業能力,提前預控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快應用建築工人實名制平台,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力度,推進建築工人産業化進程。
(二)促進工程擔(dān)保市場(chǎng)健康發展
6.加強風險控制能力建設,完善風險防控機制。推進工程擔保保證人不斷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增強處(chù)理合同糾紛、認定賠付責任等能力。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創(chuàng)新工程監管和化解工程風險模式。工程擔保保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鼓勵工程擔保保證人積極爲民營、中小建築業企業開展保函業務。
7.縱深推進大數據戰略行動,創(chuàng)新監督管理方式。修訂保函示範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範文本,推進工程擔保應用;積極發展電子保函,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信用管理,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chǎng)監管。
8.加大市場信息公開力度,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建築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方便與保函相關的人員及機構查詢。引導各方市場主體樹立信用意識,加強内部信用管理,不斷提高履約能力,積累企業信用。積極探索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直接應用於(yú)工程擔保的辦(bàn)法,爲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提供便利,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對惡意索賠等嚴重失信企業納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六、注重把握的方面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工程擔保工作,依據職責明確(què)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實工作責任。加大對工程擔保保證人的動态監管,不斷提升保證人專業能力,防範化解工程風險,維護市場(chǎng)公平競争,促進建築工程擔保市場(chǎng)健康發展。
(二)做好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工程擔保的宣傳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公衆咨詢,促進建築市場(chǎng)主體對工程擔保的瞭(le)解和應用,切實發揮工程擔保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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